发表文章 发布信息 主编热线 站点通告:
当前位置 :| 主页>>政策>>政策新闻>>

食品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9-18 点击:
   据中新社电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强调,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通知强调,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与此同时,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


Tag:包装   标准   提供   食品   国家   相关   不得   具有   功能   符合  
关键字: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