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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空中心章程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塑料中空容器

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以下简称“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组织;是由塑料中空容器制品以及相关联的原料、助剂、机械及饮料、食品、化工、日化、药品、汽车等企业、院、所,并以塑料中空容器制品企业为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塑料中空容器包括:瓶、桶、罐、箱、杯及托盘等塑料制品。

第二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为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也是塑料中空容器行业的协调管理机构,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的紧密合作。做好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工作,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愿,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团结、创新、求实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地址:暂设在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内。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党和政府发展经济总方针,调查研究塑料中空容器行业(包括塑料中空制品、原料、助剂、机械等)的发展方向、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向会员通报;组织企业制定产品标准。

(二)协调塑料中空容器生产企业、机械企业、原料辅料厂及终端用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规范行业的竞争行为,引导并促进国内同行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探讨产品发展方向,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原料的应用等,开展人才、技术培训咨询、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

(四)定期汇编各会员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在《塑料包装》期刊上编写塑料中空容器行业的相关信息专辑、会员企业的情况等。

(五)积极与中空容器的下游客户沟通,对产品的需求和发展动向开展交流活动。

(六)配合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会员为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塑料中空容器制品以及相关联的原料、助剂、机械及饮料、食品、化工、日化、药品、汽车等行业的企业、院、所;个人会员为行业内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人士、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实施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工作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备案;

(三)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六)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加强会员团结;

(三)执行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决议和决定;

(四)维护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五)完成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交办的工作;

(六)定期缴纳会费;

(七)向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反映本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八)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正当理由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无权要求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常务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其成员为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会员,经过民主产生提出推荐名单报筹备组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提前改选。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各项活动;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对会员的表彰与奖励;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长决定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二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超过两届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理事长为该机构的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长因事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设立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协调、组织“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日常工作,各副秘书长分工协助负责各品种专业行业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原是塑料包装委员会的会员,并已缴纳了当年会费的,不再重复收取。

第三十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同意,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三  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后,作为补充条款,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备案。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

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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