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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编中心章程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

塑料编织行业协作中心工作条例

                                            制定通过: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订通过: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塑料编织行业协作中心,简称为“塑编协作中心”。

第二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组织,是塑料编织包装生产企业、塑编机械、原辅材料及助剂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和政府、社会的联系,加强与其行业组织的紧密合作,做好行业自律、协调工作,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体会会员以愿,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团结、创新、求实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塑编协作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3号楼460室。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总方针,调查研究塑料编织行业的发展方向、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

(二)协调塑编生产企业、塑编机械企业、原料生产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出口产品的有关关系,促进国内外市场的发展;

(三)树立为行业、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应深入企业,尤其是会员企业,以提高市场信息、中介等方面的服务,真正发挥“参

 

谋、协调、桥梁、纽带”的作用;

(四)以国家政策为依托,帮助企业申请项目,

寻找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运行机制,着力推进重点塑编包装企业技术开发的中心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定期汇编各塑编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定期编辑、出版《塑编通讯》期刊;

(七)配合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的会员亦为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全国范围塑料编织制品生产、塑编机械、原料及助剂等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为全国范围内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塑编协作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塑编协作中心”的工作条例;

(二)   有加入本“塑编协作中心”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塑编协作中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备案。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本“塑编协作中心”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塑编协作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塑编协作中心”的活动;

(三)获得本“塑编协作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塑编协作中心”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六)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塑编协作中心”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塑编协作中心”工作条例,加强会员团结;

(三)执行本“塑编协作中心”的决议和决定;

(四)维护本“塑编协作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五)完成本“塑编协作中心”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塑编协作中心”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塑编协作中心”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塑编协作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无正常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无权要求本“塑编协作中心”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本“塑编协作中心”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塑编协作中心”工作条例;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塑编协作中心”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代表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大会时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时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换届工作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塑编协作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提前改选,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塑编协作中心”各项活动;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组成人员;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性的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对会议的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无正常理由的,必须本人参加,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或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长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十人,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政策素质好,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三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需换人选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超过两届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理事长为协作中心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塑编协作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事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设立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具体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产生办法,根据本“塑编协作中心”业务开展情况,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采取分级收费的原则,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2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5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淸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向大会公报。

第三十五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塑编协作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修改补充后,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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