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塑中心章程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
工作条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以下简称“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是软塑包装行业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组织,是由基材、复合薄膜、彩印制袋等软塑包装生产企业、软塑包装机械、原料及助剂等并以复合薄膜为主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
第三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加强与其他行业组织的紧密合作。做好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工作,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愿,以协商、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团结、创新、求实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为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地址:设在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内。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党和政府发展经济总方针,调查研究软塑包装(包括基材、复合薄膜、彩印制袋等)行业的发展方向、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并及时将有关部门政策法规传达给行业企业。
(二)协调软塑包装生产企业、软塑包装机械企业、原料及辅料厂之间的关系,协调出口产品有关关系,规范行业的竞争行为,促进国内同行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原料的应用等,开展人才、技术培训咨询、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组织行业企业制定行业技术标准, 并推广应用, 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水平提高。
(四)定期汇编各会员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在《塑料包装》期刊上编写软塑包装行业的相关信息专辑、会员企业的情况等。
(五)积极与软塑包装的下游客户沟通,对包装的需求和发展动向开展交流活动。
(六)配合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会员为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全国软塑包装行业内基材、复合薄膜、彩印制袋的软塑包装制品企业、软塑包装机械、原料及辅料等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为行业内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实施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工作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按规定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中国包装联合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经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备案;
(三)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发给会员铜牌及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六)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中的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加强会员团结;
(三)执行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决议和决定;
(四)维护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五)完成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定期缴纳会费;
(七)向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反映本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八)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正当理由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无权要求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工作条例;
(四)选举或免去常务理事;
(五)决定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设常务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其成员为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会员,经过民主产生提出推荐名单报筹备组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提前改选。常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各项活动;
(五) 选举和免去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六)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对会员的表彰与奖励;
(九) 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长决定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界层中有较大影响;
(三) 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三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超过两届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理事长为该机构的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理事长因事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内, 也是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地点在北京, 由秘书长主持, 聘用若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为1,5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3,000/年,以上收费标准将会随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会费标准变更而作相应的调整, 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原是塑料包装委员会的会员,并已缴纳了当年会费的,不再重复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内部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同意,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后,作为补充条款,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备案。
- 关于在全国包装行业中开展“包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09-16
- 关于征集2008年年会论文和资料的函 08-19
- 关于召开“无溶剂复合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07-15
- 2008年无溶剂复合技术研讨 09-02
- 新疆包装技术协会召开第四 06-30
- 中国包装联合会纸制品包装 06-24
- 中国包装联合会启动创新管 06-04
- 中国包装联合会向四川汶川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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