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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制品包装委员会(以下简称“塑料包装委员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全国性塑料包装行业组织;是由塑料包装制品以及相关联的原料、助剂、机械及饮料、食品、化工、日化、药品、汽车等企业、院、所,并以塑料包装制品企、事业为主的单位、社团法人和塑料包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第二条 “塑料包装委员会”为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专业职能机构,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受其委托具有对全国塑料包装行业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走绿色包装之路,大力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包装材料为目标,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促进塑料包装持续快速发展;塑料包装委员会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间架起桥梁和起到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协调、监督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塑料包装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意愿,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团结、协作、创新、求实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五条“塑料包装委员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第六条“塑料包装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党和政府发展经济总方针,调查研究塑料包装行业(包括塑料包装制品、原料、助剂、机械等)的发展方向、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供有关政府部门参考,向会员通报;受中国包装联合会及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企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建设;组织企业制定产品标准。

(二)协调塑料包装生产企业、机械企业、原料辅料厂及终端用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规范行业的竞争行为,引导并促进国内同行业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原料的应用等,开展人才、技术培训、咨询、技术交流和信息服务;

(四)定期汇编各会员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在《塑料包装》期刊上编写塑料包装行业的相关信息专辑、会员企业的情况等。

(五)协助会员积极与上、下游客户沟通,对产品的原材料、市场需求和发展动向开展交流活动。协助开发市场。

(六)开展中国包装联合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塑料包装委员会”的会员为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为行业内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人士、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实施“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塑料包装委员会”;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塑料包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塑料包装委员会”代表中国包装联合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塑料包装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塑料包装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塑料包装委员会”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塑料包装委员会”各项服务;

(五)请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六)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塑料包装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塑料包装委员会”工作条例,加强会员团结;

(三)执行“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维护“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五)积极参加“塑料包装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塑料包装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塑料包装委员会”反映本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八)“塑料包装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塑料包装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正当理由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塑料包装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除名,无权要求“塑料包装委员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常务委员会、会员大会三个层次组成。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塑料包装委员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并批准“塑料包装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批准“塑料包装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

(五)决定“塑料包装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塑料包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其成员为 “塑料包装委员会”的会员,经过民主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产生。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塑料包装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提前改选。常务委员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   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塑料包装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对会员的表彰与奖励;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任决定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塑料包装委员会”可以组织若干个专业行业中心,如目前组织的“软塑包装行业联合中心”、“塑料编织行业协作中心”、“塑料中空容器行业联合中心”以及“塑料包装委员会专家组”等下属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三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超过两届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塑料包装委员会”主任为该机构的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塑料包装委员会”主任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塑料包装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任因事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报常务委员会通过;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塑料包装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协调、组织“塑料包装委员会”日常工作,各副秘书长分工协助负责各品种专业行业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塑料包装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按照中国包装联合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原是中国包装联合会的会员,并已缴纳了当年会费的,不再重复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塑料包装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塑料包装委员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经“塑料包装委员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后,作为补充条款,报中国包装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塑料包装委员会”。

 

 

                                                        中国包装联合会塑料包装委员会

                    00 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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